“最低價中標”早該取消,可取消之后呢?
作者:醫藥網 來源:醫藥網 2018-11-23 打印內容
近日,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最新通告《財政部醞釀遏制低價惡性競爭新舉措》。意味著“最低價中標”的規定將被徹底取消了!
為什么會有這樣的“調整”呢?
據了解,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,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《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》,此建議被安排由財政部辦理。據悉,財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,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設計,著力解決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,初步考慮擬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。
最受各方關注的是對相關制度辦法的修改,其中就包括,將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,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規定,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,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。
為什么代表會提出“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”的建議?
因為,實踐早已證明,“最低價中標”是個壞東東。
容易導致優汰劣勝,埋下安全隱患,影響企業創新的積極性。
——“最低價中標”助長以次充好,導致產品質量下降,優汰劣勝。
——“最低價中標”極易引發偷工減料,甚至埋下安全隱患。
——“最低價中標”影響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。
而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,除了以上3點外,還導致“中標死”,基層醫療機構無藥可用。這一點,老徐在多年前一篇“藥品三統一的成敗得失”的文章里就有論述:在“三統一”招標政策中,提出“同質取最低、同價取最優”的中標原則,著眼于防腐而無法規避“惡意”壓價行為,致使“中標即廢”;結果是腐敗沒防住,基層卻無藥可用了。
那為什么當時卻會出此“下策”呢?
——擔心“說不清”“犯錯誤”,規避“履職風險”,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傾向于“最低價中標”的重要原因。
——市場質量監管缺位、不到位,也是“最低價中標”大行其道的助力。
——招標方過于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,也導致招標的天平傾向于價格。
當然,上面對“唯低價是取”存在的問題也不是不知道,也不是不想改,去年印發的財政部令87號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,明確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,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。而這一規定,實際上就是對《招標投標法》現行條例第五十五條“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"打的“補丁”,在最新發布的《招標投標法》修改草案也被修改為“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”,意思是說:1、第一名不一定中標。2、甲方有權決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標。
同樣在去年底,人民日報曾一個月的時間里兩次發文詬病“最低價中標”,“最低價中標”原則一天不變,行業就很難有什么工匠精神,更不要說什么中國品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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